文化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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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6 13:12

上港集团品牌管理实施办法

文化理念 0 作者: 超级管理员

集团品牌建设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集团形象和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支撑。为加强集团品牌的建设和管理,打造具有时代特征、行业特色、集团特点的集团品牌,进一步增强集团核心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特制定集团品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品牌的定义:集团品牌的名称是上港集团,也是集团的核心品牌。SIPG是上港集团英文名称的缩写。上港集团品牌是集团核心价值观、集团精神的承载体,是集团服务能级和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也是展现团队素质和集团形象的鲜明标志。

第二条 集团品牌的战略定位:国际一流,国内领先。集团品牌应体现上海港独特的地理优势和区位优势,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行业特色,具有国际航运区域枢纽功能和领先业界的服务水平。

第三条 集团品牌的理念:服务创新、专业保证。服务(Service)创新(Innovation)、专业(Professional)保证(Guarantee)其第一个英文字母组合成SIPG上港集团英文缩写的名称。

第四条 集团品牌理念的内涵释义:

服务创新:要始终坚持诚信至上、服务为本、“服务是第二次揽货”的理念,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履行服务承诺,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环境。坚持创新是集团发展和做好服务的动力源泉,牢固树立敢为人先、勇于创新的精神,锲而不舍、敢于超越的精神,致力于管理的高效率、科技的高水平、服务的高质量和经营的高效益,确保集团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专业保证:要注重人才的培养,重视员工的培训和发展,不断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和服务本领,加强科学管理,不断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以高素质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优质服务;以可靠、专业的管理措施和技术能力,满足客户的需求,保证客户目标的实现,努力塑造国际一流服务品牌。

第五条 集团的品牌构成:集团的品牌由集团核心品牌和集团所属各基层单位、各控股、参股公司个性化服务品牌两部分构成,集团的核心品牌即为上港集团。

 

第二章  品牌建设

 

第六条 品牌建设的指导原则: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为动力,有利于集团发展方式的转变;坚持以集团核心价值观、集团精神为灵魂,与集团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相匹配,保持品牌建设的高品位;坚持循序渐进,长期建设的思路,尊重品牌建设的客观规律;坚持以市场和客户需求为导向,正确处理品牌建设与企业管理、客户服务的关系,不断提升企业的管理素质和服务水平;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人才培养,培育团队意识,充分发挥集团员工在品牌建设中的主体作用,注重打造企业重大服务品牌,着力提升集团核心竞争力与影响力。

第七条 品牌建设的内容:包括硬件建设和软件建设两个方面,品牌的硬件建设包括:服务设施、服务价格、服务手段、服务环境;品牌的软件建设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技能、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客户关系等。

第八条 集团品牌的建设标准:在国内外港口行业中具有明显的服务能级、生产效率等优势;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在社会客户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较为持久的品牌影响力。

第九条 个性化服务品牌的建设标准:由企业根据品牌的服务内容和定位自行制定,所制定标准应基本符合集团品牌标准的要求,反映本企业服务特点和品牌优势。

第十条 品牌培育。品牌培育需经过以下几个步骤:制定品牌创建规划,明确品牌的名称、品牌建设的内容;制定品牌创建标准和目标,明确品牌创建的主体和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措施和制度;明确具体创建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

 

第三章  品牌管理

 

第十一条 品牌建设职能管理机构:集团品牌建设的职能部门是党委工作部,各企业品牌建设的职能管理部门由各单位根据品牌运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各单位要将职能部门和工作联系人报集团党委工作部。

第十二条 品牌建设职能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负责企业品牌建设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以及检查、评比等日常管理工作。对企业品牌有针对性的进行分类指导,监督、检查品牌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品牌创建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加强横向的交流、沟通和联系。品牌创建的部门也要建立必要的工作班子,落实专人负责品牌的运行和管理。

第十三条 品牌的评审和命名。集团建立企业个性化服务品牌评审、命名制度,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企业个性化品牌参加评审需在评审年10月前进行申报。申报前,企业应按照品牌标准进行自查,经自我认定后,填写申报表,由企业向集团提出申报。集团将在年底前组织考评小组进行检查审核,并将征求品牌服务对象的评价和意见。通过评审的企业品牌将对外公示,并报集团领导审定。通过审定的品牌,将正式命名、授牌,并向外公布。

第十四条 品牌评审和命名的基本条件:企业品牌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内容;有明确的品牌标准、创建举措和保障制度;有明确的创建主体,创建时间达一年以上;客户满意度较高,在拓展市场份额、提高经济效益、扩大社会影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效应。

第十五条 品牌的长效管理。企业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分析、研究品牌运行情况,加强内部沟通、协调,完善品牌管理,针对工作中的不足和客户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抓好工作落实,不断提升品牌创建水平。各企业要加强品牌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持企业品牌的质量和声誉。

第十六条 品牌的检查考核。企业对品牌的运行状况要定期进行分析检查,加强内部检查考核,查找薄弱环节,提高品牌质量。建立企业品牌的社会监督、评价机制,建立定期客户回访和意见征询制度并作为检查考核的重要依据。集团每年对已命名的品牌复查一次,对品牌质量有退步,或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和客户有理投诉事件的,及时予于帮助和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对已经丧失品牌质量和声誉,给集团和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集团将撤消其品牌称号,收回牌匾。

 

第四章 品牌维护

 

第十七条 品牌形象宣传。加强企业品牌对外形象宣传,要精心设计、精心包装企业品牌,通过多种宣传形式和手段加强品牌的形象宣传,不断扩大企业品牌的社会影响力,赢得客户认可,提升品牌美誉度。加强员工品牌意识的宣传教育,牢固树立“诚信服务、客户至上”的服务意识和精品意识,在企业内部营造打造品牌、珍惜品牌、维护品牌声誉和形象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第十八条 品牌建设的保障。

加强内部工作协调。注重品牌创建各部门、各环节的协同配合,保证品牌创建的顺畅运行和品牌的高质量;

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培训。把品牌意识教育作为员工日常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培养员工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行为,加强员工职业技能教育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打造一流企业品牌打下坚实的基础;

加强企业品牌档案和员工诚信档案管理。对创建品牌进行档案管理、对员工在品牌创建工作的表现要进行记载,作为实施奖惩的依据;

加强品牌建设奖惩考核。结合企业日常绩效考核,对于在品牌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或为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要给予奖励;对损害企业品牌声誉的要给予经济惩处,情节严重的,要依照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订本单位相应的品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集团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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